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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以下是www.rzxuelian.com爱岗敬业的小编帮家人们整编的5篇员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范文,欢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一
【关键词】 高职 章程 作风建设
高职院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经基本结束,但党的作风建设仍需要深入推进,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党的作风建设靠好的制度巩固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当前,一些高职院校办学章程制定与党的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建设出现契合点,如何使二者有机结合,使作风建设呈现新常态呢?
1 高职办学章程与作风建设制度化二者融合的必要性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要求“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并进一步延伸巩固活动成果。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强调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要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
按照教育部要求,高职院校要及早制定办学章程,章程是高职院校办学的“宪法”,是制定各方面制度的根本依据。因此,可以使高职院校制定办学章程的过程称为巩固延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过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高职院校章程就是以书面的形式对高职院校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做出明确规定的文件。具体的高职院校章程是指主要由高职院校的举办者或其委托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的,经由审批机关批准的,对高职院校的各项管理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规章,主要对高职院校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成员条件、校企合作等做出规定。
2 高职办学章程与作风建设制度安排融合路径及实现
2.1 章程厘定加强作风建设制度设计核心要素
首先,高职办学章程应厘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要理顺党委和行政关系,分清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其次,高职办学章程应厘定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有利于纠正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一些高职院校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决策机制简单、不够科学等问题,学校的发展容易受领导个人工作作风、工作方式等影响,可能带来决策失误等问题。一些学校党政学术工作职能划界不清,权力交叉,没有形成民主管理的层级和氛围。因此,办学章程要彰显民主管理理念,包括规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条款具体内容。办学章程要厘清民主管理的层级关系,使行政的归行政,学术的归学术。
最后,高职办学章程应厘定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目前一些院校系级办学自缺乏,办学积极性无法充分发挥,使学校管理的扁平化无法实现,因此,章程要厘定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适当扩大系级单位办学自,使管理重心下移,使学校治理结构更趋合理。
2.2 以章程为先导搭建作风建设制度体系
高职办学章程框定了制度框架,据此,可以进一步丰富完善制度内容体系,其中包括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制度设计与安排。一是建立党建工作责任制。明确抓党建是最大的政绩。要层层传导责任,特别是规定抓作风建设的责任,防止作风建设“雨过地皮湿”、防止“”问题 “涛声依旧”和反弹回潮。建立问责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学习和警示制度。没有好的学风也很难有好的作风。指出思想上的滑坡是最严重的病变,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因此,要建立完善中心组学 要加强党内法规学习,进行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敬法畏纪、遵规守矩。三是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包括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群众接待日制度、工作制度、公务接待制度等。四是公开公示制度。包括学院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准则、院务公开管理办法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五是以民主生活会制度为基础 ,建立完善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包括谈心谈话制度、 民主评议制度、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六是建立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务公开制度、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等。 七是建立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质询制度等。
3 高职办学章程与作风建设制度安排融合的常态化
高职办学章程与作风建设制度安排融合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成为完善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一是处理好办学章程“母法”和系列制度安排“子法”的关系,搞好办学章程的顶层设计,协调好学校、政府、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关系,使办学章程的制定与核准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协调力量,成为党加强作风建设“接地气”的过程。以章程为中心推出的系列制度要配套衔接,优势互补,突出整体功能。二是增强章程和制度的执行力。制定的章程和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切实可行。章程和制度要有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在实践中要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执行制度没有例外,让铁律发力。
提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道路上不断深入研究作风建设规律,破立结合,不断地固化成果。
参考文献:
[1]孙卫平,吕红。现代高职院校制度建设中的高职院校章程[J].职教论坛,2010(25):51-54.
[2]许察金。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制度设计问题研究[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4(1) :20-23.
[3]童善贵。党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研究[J].广东科技,2013(16):42-43.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4年度辽宁省高校党建理论课题重点项目《高职院校改进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研究》(项目编号:GXDJ2014-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二
近日来,总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本人所在的**支行对该《办法》组织了系统化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提高了对农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全面认识,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制度的重要性。下面,我就对本次学习,谈谈自己的认识体会。
一、作为农业银行现行的规章制度,《办法》的出台合宜适时,除旧迎新,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使我们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
通过对《办法》的学习,可以使我们提高对上市金融企业的管理方针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让我们明白身为农业银行的员工,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应当怎么做。以免我们在新的金融改革浪潮中迷失方向,更让农业银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最终害人害己。
二、作为农业银行现行的规章制度,《办法》所列条文基本做到了上下兼顾。有利于鼓舞普通员工士气,增强我们的主人翁责任感。
通过对《办法》的阅读分析,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该书对上至农业银行的高管,中至各级部门主管、运行主管,下至基层柜员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直至言行举止,都做了有条不紊的要求和举例说明。这种一视同仁的行为规范,无疑对以上三个阶层员工在相对公平、互相牵制、自我约束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众所周知,在中国境内的绝大多数企业内部,对于高管、中层、普通员工,不论是在薪酬待遇方面,或是在规章管理奖惩办法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当然,这很大程度上是国情造成的。而《办法》的实施,却让农业银行普通员工和高管、中层在某些程度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至少在精神层面上达到了这种效果。
三、作为农业银行现行的规章制度,《办法》所列条文基本做到了论述祥尽,条理分明。有利于我们在执行制度中,找到对应的合理依据,用制度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
通过对《办法》的学习,我们能够看到对于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理;更能够看到对于不按操作规程办理柜面业务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当然还有对银行管理人员擅自将员工考核工资挪为他用的处理办法。这无疑是普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指明灯。比如,农业银行的普通员工在发放贷款和办理柜面业务中,面对上级的违规授意和胁迫,应该怎样利用《办法》所列条款,作为自己的合法保护伞,委婉且义正词严地谢绝违规教唆。
四、作为农业银行的一名普通员工,《办法》武装了我的头脑,并为我带来了许多实惠。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三
一、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领导干部、教师、学生学法用法意识
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按照中央、省、市对“五五”普法工作提出的要求,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上,组织系统教育行政领导干部重点学习《宪法》、《教育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广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逐步养成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育人为本,保证了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了学校的办学方向,促进了教育公平。建立了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中习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制度。二是加强公务员学法工作。组织系统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宪法》、《教育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大多数公务人员进一步树立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在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自觉做到了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积极推进法律进机关活动。利用法制讲座、法制报告会等形式,认真组织机关公务员开展“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活动,促使学法用法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全市广大教师的学法、用法教育。认真学习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教师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基本的教育法学理论,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依法执教、以德育人,做学生的好榜样。
二是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优化教师队伍,保证师资到位,配备具有法律知识的教师从事青少年法制教育,做到了教学有计划,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教师针对不同学生层次的年龄、心理、生理特点、知识结构,用以案说法,以例释法等形式,深入浅出的阐释法律基本知识,形象生动的上好每一节课,使学生学习后能牢记在心,受用终生。
三是运用各种教育手段,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组织学生旁听案件的审理,让他们切身感受违法与制裁、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开辟校园普法专栏,定期举行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参观法制图片展览,努力营造一浓厚的法律教育氛围。还利用多媒体网络平台进行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让学生不仅仅用眼睛去看法律,用耳朵听法律、用行动去感受法律,让学生明白法律与我们生活密切关系,从而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主动养成守法、用法的习惯。
二、不断加大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工作力度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首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依法治校工作,把推进依法治教作为促进教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教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职能机构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作用,保证职能机构自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履行对学校的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各学校转变管理理念,明确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制定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明确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与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方位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不断发展。
其次,建立《章程》,规范学校管理。学校章程是一个学校总的校规,好像一个国家的宪法。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都是在学校章程的框架下制定的,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是按照章程实施的。所以各中小学校结合本学校的实际,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并完善学校章程,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按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并在学校章程的框架下,依法建立并健全了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从而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四
关键词:高校;依法治校;制度建设
一、依法治校的提出
1999年12月,前教育部长陈至立同志在第一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就依法治校作了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开创21世纪教育振兴的新局面》的报告,报告中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校。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因此进入人们的视野。事实上,“依法治校”源自“依法治国”的理念,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高校重要的办学理念。特别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确立高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略,对于推动高等教育快速、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法治校的内容
(一)依法治校的主体
高校“依法治校”,就是要求高校管理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高校的具体事务进行管理,体现出法治精神。就“依法治校”的主体——即高校的管理者而言,一般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宏观层面,国家机关以高校为对象,从外部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行为的角度而言。主要是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包括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对学校的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微观层面,从高校自身的管理角度而言,高校管理者依法从内部对学校的各项具体事务进行管理。
“依法治校”所“依”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主要指专门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上位法制定的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广义的“法”不仅包括狭义的“法”的范畴,还应该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等与高等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高校“依法治校”既应依据专门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又应依据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
(二)依法治校的内容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标是:依法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提高高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现高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这些目标细化开来,高校依法治校包含了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第二,建立健全高校规章制度,理顺涉及高校的法律关系,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大学制度。逐步实现高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规范化。促使高校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第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高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法律素质:第四,健全救济机制,建立完善的救济渠道,依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第五,高校要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
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第六,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校园。
三、依法治校视角下的高校制度建设
(一)高校制度
制度并不只是限于经济领域,而且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当中,是人们行为的普遍准则,如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都在制度的范畴之内。“制度”就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结合现代制度经济学家诺思对于“制度”的理解,我们认为“制度”是一种规则或规则体系,人们依靠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处理事务。在此基础上。高校的规章制度,就是高等学校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要求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法规、规章和章程,以及按一定程序办事的各项规定。
制度与法律有着内生的相关关系:人们普遍认可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将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制度,就是法律。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是区别于一般制度的根本所在。但是,另一方面,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高校的规章制度也不能例外。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内容和执行程序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创设,并且都应该纳入到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
(二)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就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益。高校内部的制度建设水平和机制创新水平直接决定着一所高校的发展水平。从大学发展的历程来看,大学发展的每一次质的飞跃和突破性进展。无一不是以大学制度的局部或者整体性变革为前提。现代大学的滥觞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扩展,最直接的动力就是大学制度结构的变迁。那些举世闻名的大学之所以能够大师云集、学术精进、英才辈出、长盛不衰,无不得益于积极的制度建设和合理的机制创新。
在依法治校的总体环境下,高校管理者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建立与健全高等学校的制度体系。使学校的每项事务都能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办理或处理,真正做到正确配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通过法律的形式彰显大学的本质和理念,从而达到突出学校办学特色,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声誉和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校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 转贴于
目前,许多大学的规章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各种类型的规章制度之间缺乏内在的统一性。或者在内容上互相矛盾,或者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来保障实施。二是相当一部分大学的规章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相矛盾、相抵触的地方。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严重违背了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同时也阻碍了高校管理的效能。因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显得更为必要和重要了。高等学校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高度的重视。扎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第一,高校管理者应当更新观念,提高对于高校依法治校和制度建设的认识:
依法治校是我们高校进行管理的一个理念,而制度建设是在这个理念倡导之下的具体实践。作为高校管理重要依据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制定程序上,都应体现这一理念。高校的管理者对于加强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当都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必须从高校发展的战略意义上予以认真对待,
第二,制度的制定程序要规范、合法:
规范的高校制度制定过程一般包括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一般都是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最后由学校公布施行。
首先,起草工作决定着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在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开始前,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按期编制计划。经过深入地调研和论证,只有那些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项目,才可以给予批准并列入计划,之后才能开始起草工作。立项程序中。职能部门还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特别是对于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职能部门就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其次,在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阶段,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当涉及重大或疑难问题时,还应当邀请有关法律专家给予咨询论证。再次,在规章制度草案的审议和决定阶段,草案必须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作为规章制度的制定者。高校还应当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范围进行规范,保障规章制度真正得以实施:
一般而言,制定出来的制度的文本形式本身已经确定了适用范围。但是随着高教事业的发展,高校在具体管理事务中面临着很多新的情况,给这些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学校负责解释。另外。高校在对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和规范适用范围时,应当明确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一些特殊的适用范围也应当给予规范:新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的规定等等。
第四,高校还应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以保持规章制度的生命力。
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对于保证高校规章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客观实际的一致性,及其本身的协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就是修改或者撤销那些内容不适当,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是那些不符合制定时候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规章制度:废止那些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规范对象消失,或者超过适用期,或者主要内容与后来施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五
员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范文【优秀5篇】
二、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缜密、配套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
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层次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
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效力
在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构成中,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档案党内法规和档案军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发挥效力,对某方面工作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三)具体项目
1、档案法律(共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待修订)
2、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军事法规
(共7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待修订)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5)《中国人民档案条例》
(6)《国家档案馆条例》(待制定)
(7)《电子档案管理条例》(待制定)
3、地方性档案法规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视需要自行决定。
4、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52项)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待修订)
(2)《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4)《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待制定)
(5)《档案馆工作通则》(待修订)
(6)《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待修订)
(7)《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待修订)
(8)《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待修订)
(9)《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待修订)
(10)《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1)《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2)《档案鉴定办法》(待制定)
(1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14)《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1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6)《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17)《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待修订)
(18)《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待修订)
(19)《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A计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21)《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2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23)《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待制定)
(2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6)《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待修订)
(27)《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28)《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29)《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30)《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3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3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3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34)《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3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38)《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39)《统计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0)《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41)《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待制定)
(42)《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3)《医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4)《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5)《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6)《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7)《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待制定)
(48)《民航档案管理力、法》特制定)
(49)《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0)《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1)《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2)《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具体立法项目由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视需要自行决定。
四、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实施措施
(一)各相关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对档案立法工作的领导,把这
项工作作为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二)根据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制订“十二五”档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体现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明确每项立法的启动时间、完成时限、参与单位、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任务,做到立法项目“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为如期形成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提供保障。
(三)注意立改废相结合,定期进行档案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失效的或应废止的要明文废止,需要修订的列入计划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立法项目
一、需修订的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
(一)档案法律(共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共4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三)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13项)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2、《档案馆工作通则》
3、《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4、《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5、《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6、《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7、《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8、《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9、《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1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2、《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二、需制定的档案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
(一)档案行政法规(共2项)
1、《国家档案馆条例》
2、《电子档案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17项)
1、《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档案鉴定办法》
3、《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4、《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5、《统计档案管理办法》
6、《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7、《低保档案管理办法》
8、《医保档案管理办法》
9、《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10、《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
11、《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12、《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13、《民航档案管理办法》
14、《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15、《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16、《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
17、《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三、需调研论证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4项)
1、《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2、《慈善捐助档案管理办法》
3、《损毁档案的赔偿办法》
4、《档案工作人员劳保待遇的有关规定》
四、需上升为法规、规章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共16项)
1、《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待修订)
2、《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4、《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5、《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6、《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7、《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8、《海洋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9、《南极考察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待修订)
10、《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1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待修订)
14、《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